劳动合同法对女性有哪些特殊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1 00:36:26 281 人看过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妇女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经济角度看,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只要安排适当,就会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妇女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不得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而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对那些使妇女的生理机能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女职工参加。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都与男子不同,各种不良劳动条件及各种职业危害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一般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这里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到井下进行治疗和抢救等。目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妇女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少。《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指数大于15小于20,体力劳动强度为二级;大于20小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三级;大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四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就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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