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权属清晰,无查封、抵押、争议情况。
二、办理材料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中国护照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身份证及来往大陆通行证
护照(有身份证的可同时提供身份证),提供证件如是用外国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营业执照》和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法人代表身份证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需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递交材料办理。
2)登记
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申请接收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
5)收件凭证。受理人员在申请接收后将出具回执,当业务办理完成后,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回执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续手续。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材料送至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之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补充材料
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的过程,若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格式不规范,将退件至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
书面及现场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同意意见,并将申请事项转入下一流程;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及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
3)登记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受理人员在申请接收后将出具回执,当业务办理完成后,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回执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续手续。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材料送至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之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补充材料
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的过程,若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格式不规范,将退件至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
书面及现场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同意意见,并将申请事项转入下一流程;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及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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