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致残程度分级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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