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0:50:25 75 人看过

1、协商方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

2、诉讼方式

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一、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限制的。请求股东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期限的限制。股东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诉讼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90日届满。

二、股权回购请求被驳回还能再申请吗?

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没有出现时,法院是不支持回购股权方的回购请求的。但这不影响约定回购条件出现后,回购方再次要求回购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回购申请被驳回是可以再申请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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