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21:00:24 360 人看过

商场如战场,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改革开放以来,商业秘密侵权逐渐增多,出现了“人才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致使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也有不法商人搞“经济间谍”窃取企业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必须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指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的确切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从以上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可得知,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秘密性。指该信息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价值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被实际利用,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增加权利人的竞争能力。《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是“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对此表述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用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当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可以被告知涉及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亦可被告知保证保守秘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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