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依法履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总结审判经验。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是代行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案件到审委会多长时间能有结果
法律没有单独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上交到审委会,要多长时间才有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三、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首先,公安机关应受理刑事案件,当有刑事案件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然后组织警员对案件进行侦查。
其次,案件侦查阶段就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阶段。在案件侦查期,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会勘验事发现场、会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完整后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最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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