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申办程序
专职工作人员资格
业务范围
变更登记与分支机构设立
管理与处罚
(一)申办程序
1.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按以下形式核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如石家庄×××职业介绍所(中心)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为石家庄×××职业介绍所(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所(分所)。
2.取得名称注册后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申请,呈报申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相关文件。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相关文件转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审理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批准与否,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做出同意函,并发给《河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同意的,写出不同意理由,并将相关文件退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予以说明。
3.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批准后,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拟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
(1)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2)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中、外双方各自的资信证明;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合同、章程;
(5)名称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书;
(9)登记注册委托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4.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须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
(二)专职工作人员资格
国内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指经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外国人入境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须具备所在国认可的职业介绍资格。
(三)业务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业务范围,按《14号令》第五条规定核定,并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四)变更登记与分支机构设立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股权比例、注册资本、应提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还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资信证明;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任职文件和被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隶属职业介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原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职业介绍机构董事会的决议;
(5)录属职业介绍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管理与处罚
1.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联合检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年度检验等监督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违章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审核职业招聘洽谈会,收集汇总职业介绍情况统计表。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收取中介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标准必须公开,明码标价,接受求职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11日冀劳社[2002]15号)]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的有关问题
124人看过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介机构规定
99人看过
-
中外合资、合作职介机构管理
161人看过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规定(暂行)
75人看过
-
昆明市属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424人看过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365人看过
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三种类型。... 更多>
-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审批什么材料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5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
-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审批什么材料?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5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
-
-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如何确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0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
-
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条件与收回投资的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之间有什么关系那收回投资与不再提供合作条件是一回事吗:你引用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投资仅是合作条件的一种,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合作的条件。那么,”收回投资“也只是“不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