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1:01:17 67 人看过

一、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二)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二、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区别吗

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

第三人是指法律上双方之外的人的通称。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适用范围,一般是《民法典》中善意取得那适用。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从事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之行为,或倚仗某种优势地位,强迫企业接受某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三、遗失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的情况

(一)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

依一般交易成经验或生活经验,受让人受让财产应当注意财产的来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让与人无偿让与标的物,理应引起受让人疑问。如是受让人并未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表明受让人的善意有问题。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遗失物在脱离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占有后,可能存在的状态是:一是为拾得人占有,一是由拾得人通过转让(可多次转让)由受让人占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原所有人或权利人),因此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显然是无权占有,如是拾得人拒不归还,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拾得人不履行返还的义务而占有遗失物的,显然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甚至是违法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当然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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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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