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是终止侦查的意思,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就有可能会被撤案。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海关法》第四条:
国家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下发立案告知书当然,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
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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