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8 15:13:10 177 人看过

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夫元咺讼其君卫*公于当时盟主晋*公之庭,周*王反对晋*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亲属容*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直到汉*帝时期,一代大儒董*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帝所采纳。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将亲属容-隐作为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赋予法律效力。宣-帝也将立法理由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此,亲属容-隐法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从单向隐匿”向双向隐匿”转化从汉宣-帝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此诏令说明汉宣-帝时,法律上的亲亲相隐是单向的,只能使卑为尊隐,尊为卑隐则是有由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才能奏请廷-尉上报皇帝,决定是否可以不处死刑而已。但是,至唐时,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唐以后,各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均肯定了双向容-隐,即尊为卑隐、卑为尊隐皆不构成犯罪。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属容-隐是古代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当国家利益同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牺牲家族利益,这也是亲属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的详细记载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亲属不得相隐匿。当然,这是维护封建王-权的一个典型的写照了。不能否认,封建统治者是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改造建立起宗法制度、三纲五常、君权至上等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秩序,我们固然要反对封建糟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封建社会有的,当代社会就不可取。简单地抛弃亲属容-隐制度并不明智,应该有限度地借鉴、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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