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可以减刑。
一、刑法附加刑有什么
刑法附加刑有四种,分别是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二、罚金适用情况如下: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综上所述,刑法附加刑有4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上四种情况,罚金适用情况有六种。
二、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方式:
1、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有期徒刑有没有变成拘役可以减刑啊
不可以。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由此可见,有期徒刑不可以减为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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