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李成故意伤害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40:47 253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李成,又名李程,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34032119800320095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蚌埠市怀远县找郢乡瓦房村瓦西庄504号。曾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12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李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李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李成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二社区风暴2008酒吧门口,见其朋友因在电梯里调戏酒吧领舞而与保安发生争执,遂持匕首将保安岳宗伟的右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岳宗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李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岳宗伟的陈述;证人朱红飞、岳宗源、史晓莉、李杨、续东东、朱晓亚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图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李成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李成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李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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