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认定三要素缺一可认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2 06:07:24 184 人看过

一、劳务关系认定三要素缺一可认定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遵循以下三大要素的缺一不可原则,即: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其自身必须具有法定的主体地位;

用人单位所制定并实施的各类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对劳动者适用;最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必须属于该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在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视为劳动关系已经建立:首先,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必须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有偿劳动;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类证据材料: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第四,考勤记录;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以上证据材料中的第一、三、四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务关系去哪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下列类型的劳动争议,均将适用于本法进行处理:

1.由于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2.涉及到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方面的争议;

3.关于因开除、辞退、员工自行辞职或离职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争议;

4.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待遇、教育培训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5.由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直至赔偿金等相关财务事宜所导致的争议;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则进一步阐释,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又未予以履行的情况下,他们有权选择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同样,若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调解未能成功且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仍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他们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除了本法另有特别规定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确立无疑是劳动争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争议仅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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