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6:35:02 329 人看过

收养关系的特殊情况有:

1、收养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原则上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建立。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想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两种途径可以选择: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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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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