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费怎么做手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7:14:12 189 人看过

被征收人在征收时,往往无法及时获取征收相关信息,也不知道自己的相关权利,甚至不知道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修改意见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收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这个阶段,被征收人可以充分的提出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只要地上没有任何其他建筑物,将户口迁出土地征收就没有补偿,有地上建筑物的,比如宅基地上有自建房,不能因为当事人将户口迁出就直接拆迁房子,房子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无论户口在哪儿,征地主管部门都要支付房屋拆迁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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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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