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25:53 296 人看过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自行作出新的处理的判决方式。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六种判决方式中,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最强的一种形式。因为在这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但就事实问题、法律问题都要进行审查,而且还代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原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这使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一个问题:这种判决方式,是否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原则?法院是否侵犯了行政权?因此对变更判决的存废一直存有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主要职能就是消极、被动、居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与否,如果合法就维持,反之则予以撤销,这才能显示法院裁判者的角色。如果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就违背了司法权的中立性,侵犯了行政机关的职权,破坏了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失之偏颇,变更判决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撤销判决不能取代变更判决。为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监督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终极目标,我国立法确立变更判决有如下理论基础。

(一)分权制约与全面保障权利理论。

现代法治通说认为,权力分工、权力制约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其终极目标是全面保障权利不受权力侵害。权力间有效制约成为权力系统稳定和良性发展的客观需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就是基本的权力制约之一。司法权通过个案干预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制约羁束性行政行为,也应一定程度上制约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才可真正实现权利的全面保障。

(二)司法权构成理论。

现代法治理论在分权论基础上,形成了权力构成理论,已区分不同性质权力各自特有属性和内涵。本质上,与作为管理权的行政权相对照,司法权是判断权,立法权在委任时,赋予司法权对权利义务终局认定权,而变更权和前两者密切构成司法权三个支柱,变更判决本来就是法院当为之事。

(三)行政权的扩张与回应。

行政权作为管理权,主动性是其本质特征,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生活。行政权的主动性不可避免导致行政权扩张,成为个体权利的最重要威胁,行政权的控制成为各国法律制度的重点。无论羁束性行政行为还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都会对权利构成侵害。权力制约权力制度设计中,赋予司法机关作出变更判决的权力,是回应行政权扩张之必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浅析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现实与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1990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立法家们以公权不能自由处分从而排除了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由于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不象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那样能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或说不象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可以放弃某些权利,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就可以处自行和解,因此传统上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死认为公法的具有不可放弃性与不可处分性,认为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就不合法。行政政关不存在有无权利放弃的思想行为,所以行政诉讼就不存在调解的基础。但笔者在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八年中,通过协调建议或暗示被告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动员原告(行政相对人)撤诉或者原告自行撤诉的,总是占年结案的40-50%左右;协调被告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满足原告的要求,动员原告撤诉或原告自行
    2023-06-06
    365人看过
  • 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
    2023-06-06
    295人看过
  • 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诉讼判决书
    一、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诉讼判决书公司股东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增加公司股东2、减少公司股东3、涉及到公司人员职务变更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监事变更)以上三种情况是公司股东变更的最主要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交规范的变更登记材料,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仅只是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9、公司公章10、所有股东的私章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二、工商股权变更办理流程1、到工商局调取公司最
    2023-06-04
    268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1.对于此审理案件的证人,必须确认此证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证人。当证人做出的证据大大的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定罪的情况,而审理案件被定罪的当事人或者对这个证人所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定罪的证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法庭进行申请,法院通过此申请觉得申请可以处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证人重新出庭,如果证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作证,法院对此证人可以强制出庭,证人给出的证据法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此证据就不能作为本案件的定罪根据。2.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必须确认此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的同时鉴定人以及证人同时重新出庭,如果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经法庭调查,鉴定人所给出的理由属不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强制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报告给所属部门,之前的鉴定意见不能作数,应该将本案延迟在审理或
    2023-06-11
    349人看过
  • 并购能力理论的理论基础
    能力观里程碑式的文献起源于**哈拉德和哈-默(PrahaladandHamel,1990)。同1990年中的企业资源观所探讨的主题一样,**哈拉德和哈-默关注的也是竞争优势的问题,只是他们更进一步指出,从长期看,竞争优势的根源是核心能力(Corecompetence)。与随时间而磨损的实物资产不同,核心能力随着应用和共享而增强;核心能力是公司资源,并且可由管理者再分配(PrahaladandHamel,1990)。Teece、Pisano和Shen(1997)提出的动态能力框架(Thedynamiccapabilitiesframework)为变化环境中竞争优势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分析方法。动态能力是企业整合、构建和再配置内部与外部的竞争力以应对迅速变化的环境的能力(Ability)。他们认为竞争优势来自于企业内部运营中高绩效的规范,而规范由流程(Processes)和资产状况(Assetpo
    2023-05-31
    81人看过
  • 国外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
    由于指导各国理论基础和司法体制不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广度、深度不一,行政案件是否适用变更判决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各有千秋,以下择要分析。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仅规定“负责审查的法院应强制机关履行其非法拒绝或不当延误的行为;判定机关的行为、决定和结论非法并予以撤销。”而1970年《美国各州标准行政程序法》第15条第7款规定“法院可以确认行政机构的裁决或要求行政机构对案件重新进行裁决,法院可以取消或变更行政机构的裁决。”通过地方立法突破了原有的规定,赋予法院以司法变更权。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2项规定“原告人要求对行政行为作出变更,以确定某一金额,或涉及一基于该变更的确认的,法院可以将金额确定为另一数目,或以其他判定替代原确认。对须确定或须确认数额的调查需花费相当大的费用的,法院可通过对不当行为的考虑或原本未考虑的事实或法律关系陈述对行政行为作出如此之变更,以便行政机关基于判
    2023-06-12
    176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随着现代机器化大工业的发展和环境公害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机制问题。但在诉讼法学理论上,传统诉权学说主要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中心来构建,公共利益长期被漠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长期依赖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一、诉权理论研究的时代转型研究环境公益诉权问题,不能不首先对诉讼法学上的诉权理论予以回顾和反思。在诉讼法理论上,诉权是解决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问题的一个命题。从历史上看,诉权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初期,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诉(actio)的可能性的案件才能提交裁判,即有诉才有救济(biis,ibiremedim)。所谓诉(actio),在罗马法中原意是指某人诉诸官厅的活动,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又指诉诸官厅的权利即诉权。罗马法上的诉权观念,构成了后来各种诉权理论的思想渊源。19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私法
    2023-06-06
    122人看过
  • 变更判决的含义是什么,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
    一、变更判决的含义是什么所谓的实质是司法变更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而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
    2023-06-17
    286人看过
  • 票据法基础理论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本节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6-06
    49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是什么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中华
    2023-06-13
    67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另外,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国外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由于指导各国理论基础和司法体制不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广度、深度不一,行政案件是否适用变更判决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各有千秋,以下择要分析。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仅规定“负责审查的法院应强制机关履行其非法拒绝或不当延误的行为;判定机关的行为、决定和结论非法并予以撤销。”而1970年《美国各州标准行政程序法》第15条第7款规定“法院可以确认行政机构的裁决或要求行政机构对案件重新进行裁决,法院可以取消或变更行政机构的裁决。”通过
    2023-07-21
    111人看过
  •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毋庸置疑,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理论分歧,其深层原因源于犯罪原因论上,如果不是在犯罪原因论上采取决定论的立场,实证学派是不会在责任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改革等诸问题上与古典学派背道而驰的。那么,针对不同的理论旨趣,如何对二者进行评价?或者,是否可以找出第三条道路来为现行的刑事立法辩护?针对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的理论观点-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影响而自决的结果,不同时期的理论研究者对之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反驳,其典型观点如来自实证学派的反驳。实证学派的诸多代表人物从实证科学的角度出发,对犯罪现象进行了类似的解释,不论是龙勃罗梭的单纯从犯罪遗传原因出发来解释犯罪的天生犯罪人的一元理论,还是菲利主张的个人的、社会的和物理的三方面原因的三因论,抑或李斯特所主张的个人与社会两方面原因的二因论,都是主张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之所以有恶行,是由于诸多个人因素与外部因
    2023-04-22
    66人看过
  • 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它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并经双方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辩论主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辩论主义还包括处分权主义在内但通常所说的辩论主义均是指其狭义而言辩论主义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一般也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而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上述(2)的内容就是关于当事人对事实所作自认的阐述换言之这种自认之所以具有拘束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辩论主义虽然英美国家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而没有采用辩论主义的提法但其立法精
    2023-06-06
    448人看过
  • 公司收购的理论基础
    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用现款、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目标公司本身或其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实际上是取得控制权的代名词,因为中国证监委规定的“收购”是指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30%的行为,可见,收购的核心在于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关于收购的经济理论主要有:1、市场力假说。即认为收购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减少市场竞争对手,进而增加对市场的控制力。不过许多国家对公司收购可能形成过分集中的现象有着严格的限制,过于垄断将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制裁。2、效率理论。认为收购活动会增加社会利益的总合。3、赋税考虑。对于那些有较多赢余、缺乏成长机会的公司来说,通过收购方式可以使原本的高额的营业税转换为税率较低的契税等以达到一时避税的效果。4、代理成本说。公司收购事实上提供了控制代理问题的外部机制,当目标公司代理人有代理问题产生时,通过股票收购回代理权替换,可以减少代理问题的产生,
    2023-03-23
    21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8-28
      用不同物质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中具有不同的分配系数这一原理而工作的。在两相相对运动时,这些不同的物质在两相中会反复多次分配,从而达到使不同的物质得到较完全的分离的目的。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不需要比对样本。书写
    • 法学理论基础要考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法学理论基础,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法理学的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1、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防止法院任意定罪。2、心理强制说,基本含义是罚与违法的精神动向相联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中介,这就是公民对痛苦与犯罪不可分的确信。而建立痛苦与犯罪不可分的确信的唯一途径就是用法律进行威吓。这样试图犯罪的人不管它具有何种犯罪动向,都面临着刑罚的威吓,就会因该种威吓而不敢实施任何犯罪,从而达到国家预防犯
    •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有哪些具体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15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为: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
    • 行政诉讼法律判决中的变更有哪些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1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