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轮岗吃饭时,病患老人在医院就餐时被噎死。为此,老人的子女将劳务公司和医院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4月18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护工所在的金萌泰劳务公司除返还老人的遗属劳务费800元外,还要赔偿后者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1万余元。
据老人陶某的5名子女称,他们的父亲陶某去年9月突发脑血栓,经医院治疗2个月基本痊愈出院在家调养。后因发现父亲的右手活动仍不自如,并且有流口水等症状,生活不能自理,遂于去年12月将老父亲送到某医院进一步恢复治疗,同时聘请金萌泰劳务公司的护工负责看护老人。服务内容为:基本生活护理替家属分忧,包括为病人洗脸、洗脚、刮胡子、剪指(趾)甲、买饭、喂水、刷碗、大小便等护理;定时为病人翻身,按摩骨突出处;防止发生褥疮;陪伴患者进行医疗检查;协助护士整理病人床单,并保持全天整齐,随时为尿床病人更换尿垫。协助护士看好输液病人的点滴,观察有肿胀,漏液等及时通知护士,搀扶可下地活动的病人散步,保证病人的安全。陪护期限自2005年12月5日至12月24日止。费用为800元。
2005年12月22日11时许,陪护老人陶某的男护工离岗打饭,换由另一位女护工暂时看护,当时陶某的家属没有在场。陶某独自吃午餐时被馒头噎住,正逢护士巡视病房发现此情况后立即通知医生对老人进行抢救,不久后老人经抢救无效去世。
老人的5名子女认为,老父亲在金萌泰劳务公司及某医院的双层护理下,仍然没有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可见被告疏于看护职责,应对老父亲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承担责任。故将这两个单位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返还护理费、并赔偿他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3826万元。
金萌泰劳务公司认为,护工对患者只能从外在表象上看管,被噎而亡的过程,护工是没有办法也不可能避免意外的发生,不同意赔偿。
某医院表示,医院的护理治疗措施,不存在医疗护理过错,没有侵权行为。该事故应该由金萌泰劳务公司负责。
宣武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医嘱记载患者陶某的饮食为普食,陶某家属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要求金萌泰劳务公司及某医院对陶某就餐时被噎有预见显然不切合实际,故死者陶某对此应当自负一部分责任。由于老人的子女未能提供医院在医疗诊治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故医院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患者家属与金萌泰劳务公司签订了《委托书》,并约定:护工不得无故离开病人,如要求其离岗外出、打饭、取单、购物、休息等将妥善安排好患者饮食起居,防止出现意外情况。而护工未对患者陶某这一特定主体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并加以保护,导致事故发生。故金萌泰劳务公司对此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考虑到事故的发生与死者自身的年龄、病情亦有关系,护工的离岗,暂换其他护工看管患者仅是事故发生的其中一个诱因,故金萌泰劳务公司只须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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