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连续的情况:(一)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甲转让给乙,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丁的印鉴,乙与丁明显不是一个单位。(二)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甲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了“股份”二字。或者甲转让给乙,乙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三)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我们在处理背书不连续的情况时,往往需要开据相关证明,无法开据证明或证明不被认可时,我们还需要利用我们的追索权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根据《票据法》第53条第叁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此可知,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付款。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n(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n(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n(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n(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n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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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不连续银行拒绝承兑法院如何说?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7如下案例中,A公司从C公司处合法取得汇票,但是在办理银行托收手续时,因为在汇票与粘单的粘贴处盖章时存在错误致使付款行拒绝付款。事后,虽然A公司出具说明,付款行依然拒绝付款。最后A公司起诉付款行,法院最终判决付款行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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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到期了对方银行不兑付怎么办上海在线咨询 2024-04-18承兑到期了对方银行不兑付,要先确定到底是商业银行还是银行承兑。分别是:1、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到期是无条件的付款的。如果银行不付款的,肯定是在承兑背书过程中,预留印鉴章不清晰或背书人的公司名称写错或骑缝章没盖好,只需找到相应的背书人出一份证明即可;2、如果写着商业承兑汇票,那就是商业承兑汇票了。银行到期是不会无条件付款的,只有客户账户上有余额,银行才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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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错误的情况江西在线咨询 2021-08-01(一)背书不规范。 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 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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