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一:对只签“三方协议”你可以说“不”!
小吴应届毕业后入职某物流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吴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吴的疑问,物流公司解释是:公司、小吴及小吴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吴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小吴以物流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得到了仲裁的支持。
法官说法:
“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予小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二:对“入职费用”你可以说“不”!
小向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向收到了某咨询公司发出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小向通过了岗位面试,为确保小向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向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向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即1万元。
然而,五个月的培训后,咨询公司并未与小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向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向只得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返还培训费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咨询公司在五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向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亦未对小向进行相应考核,故判决咨询公司应向小向返还1万元培训费。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咨询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向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向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向有权拒绝。法官提醒,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同时,从谨慎、负责的角度,求职者亦应以此为警醒,对该用人单位是否正规、所招聘职位是否存在等情况重新进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设下的“招聘陷阱”。
法官提醒三:对超长“试用期”你可以说“不”!
小于是某高校设计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设计工作十分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于是否适合该份工作。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于即答应上述要求,与设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于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于依法向设计公司主张权益,要求设计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于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设计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一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一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设计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实践中,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已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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