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08:21:58 125 人看过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一、如何调解解决交通事故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交通认定书签字了可以能反悔吗

交通认定书签字了,可以反悔。

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作出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决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反悔,提出异议和理由,法院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车祸撞死人一般怎么处理

车祸撞死人后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立即停车,当事人保护现场、抢险伤者和财产;

2、公安交警部门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3、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调查;

4、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5、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6、公安机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可以调解解决;

8、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9、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分析如下: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丧葬费是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乘6个月;

2、死亡赔偿金是上年度该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20年;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精神损害抚慰金

7、财产损失等。

总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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