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20:01:41 330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五条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三章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因工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如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第十七条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幻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者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者,不予续期注册。

第五章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死亡或者失踪的;

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三)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被撤销注册后,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申请重新注册。

第六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五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七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签字;

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注册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惟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三章续期注册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五章执业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4月1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七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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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估价师挂靠价格是多少?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挂靠价格:1.2万-1.5万一年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双证挂靠价格,在1的基础上加2-3千每年;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3证挂靠,在1的基础上加3-4千每年;估价师挂靠证书注册要求人员能够转档;挂靠费用都是按年付;协议一般签3年.二、房地产评估有哪些类型?房地产评估,全称房地产价格评估,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也就是说,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它实质上不是估价人员的定价,而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将房地产价格显现出来,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是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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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落款必须有评估机构盖章和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很多时候被征收人拿到的房屋评估报告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甚至有些连评估机构的署名都没有,这样的评估报告是完全不合规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评估报告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手动签字,不能以他们的个人印章代替。所以,被征收人拿到的评估只要缺一项都是可以拒绝签收此评估报告的。签字在借条落款日期下面属于见证还是保证借条上的落款到底是签见证人还是保证人应由当事人具体协商后确定。因为见证人与保证人存在很大差别。见证人最多只是证明有借贷关系确实发生这件事,只是见证者、证明人;而保证人则是这张借条的经济担保人,假如一一天借条的归还期限到期,借款人不能够还清借款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还清欠款。所以在借条上签署“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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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转让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二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适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运用土地市场机制盘活土地资产。第五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方式取得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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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换证的范围(一)1997年底前初始注册(含1993年、1994年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在2003年12月30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期限届满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换证的条件(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按《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了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3、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除符合条件(一)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机构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其在申报机构注册;2、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3、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三、换证的程序一、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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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价格评估的管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土地价格,是指使用人为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以及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第四条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土地价格评估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按国家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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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创新规范教师编制管理是当前教育领域的重点之一。针对需要完善的政策,相关部门已研究制定并将于近期印发。此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农村教师住房条件改善,相关部门已深入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了《河南省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首先,我们需要对需要完善的政策进行抓紧完善,这是关于创新规范教师编制管理的第一步。省委编办牵头,联合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经过深入调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创新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将于近期印发。另一方面是把能落实的政策抓紧落实,目前已经做了三大项工作。第二,关于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这方面重点是细化政策,5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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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更多>

    #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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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12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是科学与艺术的有机结合,把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格揭示、表达出来的过程。 房子价格评估方法: 1、成本法,成本积算法即是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2、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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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5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房产是否合法。房地产的合法性是房地产评估的前提,只有符合规划、用途合法的房地产才能进行评估。 2.房地产的估价时点。 3.建筑物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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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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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9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