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内患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41:53 301 人看过

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才给予保险赔付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保险公司也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其前提如何?附理由说明之。

答:应该支付。保险公司只有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是才能免责。

理由: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合同,是保险人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因此,对保险合同内容的把握,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较具有明显优势。根据民法平等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充分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予以说明解释。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

保险法第十八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因其他分支机构已与该投保人订立有同类保险合同而可以不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9: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应对负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案情2004年6月,朱永琪为其所有的苏E/80026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分别为188000元、200000元的家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两种保险绝对免陪率均为0。2005年3月,在保险期内,朱永琪的同事吴建伟借用该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建伟与孙亚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孙亚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计99661.16元。朱永琪花去汽车修理费5750元及施救费300元。后孙亚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永琪、吴建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朱永琪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吴建伟赔偿孙亚197668.86元。后,朱永琪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1
    2023-06-26
    108人看过
  •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2023-06-15
    430人看过
  • 保险合同过期8个月,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强制险也就是汽车交强险,过期8个月想要继续使用只能重新缴纳保费,并且只能按照新保付费。只有过期三个月以内的才可以续保。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强制险过期出了事故如何处罚强制保险过期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并处以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规定投保的,处以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
    2023-07-15
    322人看过
  •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牵引车挂车的保险额度内一并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有哪些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或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
    2023-06-20
    495人看过
  • 财产保险保险方应承担的财产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等规定,保险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或约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二是投保方为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护整理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而支付的,检验、鉴定、估价和出售等费用。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书面请求之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应予以赔付的,应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财产保险投保方的违约责任1、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责任表现为:补交保险合同终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2023-03-23
    406人看过
  • 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不宜追偿。理由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强制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付部分赔偿费用后再向肇事人追偿,则可获利丰厚,与商业险别无异、与公益属性矛盾。2、上述《条例》第22条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肇事方追偿权,但仅限三种情形:(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此之外其他赔偿款项,《条例》未赋于追偿权。
    2023-06-05
    236人看过
  • 明知患病仍承保保险公司被判赔
    明知投保人身患重症,保险公司代理人仍与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2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判令永新县**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3.6万元。据了解,刘某因面部及双手皮肤硬化,于2003年12月22日被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为“肺间质疾病、硬皮病”。2004年5月26日,刘某与永新县**公司的代理人左某签订了2份康宁终身险保单,保单约定,如刘某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而代理人也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颜面浮肿、气喘、语声低缓等重症病态不加查询。2005年1月27日,刘某因“肺间质疾病、硬皮病”过世。后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其诉至永新县人民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2023-06-15
    239人看过
  • 投保户醉驾撞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车辆在投保了交强险后,驾驶员醉驾撞人,被撞群众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呢?下面这个案例给了我们肯定的答复。案情回放200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沿道路由南向北相向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在赤峰市宁城县中蒙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诊断为脑震荡。本次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宁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9400.96元。原告王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要求被告杨某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合计8596.56元;原告王某其余损失804.4元,由被告杨某赔偿70%,即563.08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被告
    2023-04-11
    270人看过
  • 司机醉酒肇事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司机醉酒肇事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1、立法精神和宗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均属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交强险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其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害者人身应当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应该依法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
    2023-05-05
    181人看过
  • 保险公司是否会按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法律咨询:请问醉酒驾车肇事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肇事人无力赔偿,保险公司会按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吗?律师解答: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交强险理赔额估计不够的(交强险目前最高理赔额为:人身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救治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剩下的要由责任人承担,有投保相应商业险的,按合同约定理赔;交通肇事还逃逸
    2023-06-03
    63人看过
  • 交强险过期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车祸责任?
    交强险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赔。如果事故发生在过期期间,机动车处于未投保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参照强制保险标准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按主次责任承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按照规定投保,并处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两倍罚款。人出车祸保险公司怎么赔偿人出车祸保险公司的赔偿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2023-07-16
    150人看过
  • 精神失常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精神抑郁精神病导致的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要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需要确定由于精神抑郁精神病导致的自杀是属于一般的自杀行为还是属于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由于精神抑郁精神病导致自杀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法》规定中的自杀行为呢?由于精神抑郁导致的自杀并不属于《保险法》第66条中的自杀行为,而应当被认定为是意外事件而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具体理由如下:在法律概念上的自杀应当是指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患上精神抑郁症,进而导致他自杀。由于是精神病人,他无法控制自己的意志而自杀。所以,此种的自杀行为并不是《保险法》第66条所说的自杀行为。况且,换上精神病本身就是由于意外事件,完全符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本意。从这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险
    2023-06-15
    79人看过
  • 如果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货车经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不明原因自燃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保险车在某市场起火,车辆被毁。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为火灾原因鉴定书中“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了重新认定,最终决定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的结论,即:,起火点位于北面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第二辆车中间纵队以东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先生持确认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是一家保险公司,认为火灾原因不明,
    2023-05-31
    221人看过
  • 投保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
    2023-06-15
    21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应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7
      保险公司不能免赔,若要免赔,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能“争取”免赔,因为该条款只明确说财产损失不赔,没说人身损害不赔。我们这的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都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然后向肇事者追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
    • 保险公司对乙肝病毒患者要承担责任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9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当时保险公司没有要求你去检查身体,你也确实不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主观上没有恶意或者过失,没有违反如实告之的义务,保险合同就应当为合法有效的。如果以后因乙肝病毒而引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这方面的责任是保险公司来承担。
    • 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1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 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3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属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交强险不予理赔的,但逃逸是可以的。
    •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免赔,若要免赔,没有法律依据,一般都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我们这的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只有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能“争取”免赔,因为该条款只明确说财产损失不赔,没说人身损害不赔,然后向肇事者追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