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50:58 222 人看过

江苏省劳动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21: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2023-04-22
    148人看过
  •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树立、表彰、宣传青年创业典型,进一步推进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引导广大青年艰苦奋斗,自主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为促进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中国青年创业奖”的评选对象是通过创业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并为社会创造了一定就业岗位的青年。二、评选条件1.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年龄在18-40周岁之间,主导创办了至少一家企业。3.所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100人以上。4.所创办企业实际运营两年以上,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的成长性。5.所创办企业社会
    2023-06-09
    23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担负。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扶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
    2023-06-09
    27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248号天津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处理。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
    2023-04-22
    13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汇编
    劳动部办公厅已收到《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LBF(1994)322号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劳动争议案件》(余老子编[1994]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I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从事有偿工作后原单位暂停或减少退休工资的事宜。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加快,198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职工退休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精神,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放宽了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条件。目的是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机会,落实“老人有事可做”。因此,企业退休人员从事有偿工作后,原单位是否停止或减少缴纳退休费用,可以按照相应的地方规定执行。暂停和检查员工期间扣留工资和生活费。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企业应当采取停职、停职等方式予以处理。有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在停工、停职和检
    2023-05-07
    12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209号湖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务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务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2023-04-22
    5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
    2023-04-22
    115人看过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发函(1991)348号天津市司法局: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ぉ有关规定如何理解的请示》(津司研发(1991ぉ116号ぉ收悉。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批复如下:一、《条例》第2条中关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的规定,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需经当事人申请,这是对公证机关办证程序的规定,并非“公证自愿原则”的表述。因此,把《条例》第2条中的这一规定理解为“公证自愿原则”,进而得出法律、法规、规章中不能设定某些事项必须公证的结论,是对《条例》规定的误解。二、国家法律、《条例》以及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中,从未有过“公证自愿原则”的规定。三、国务院发布《条例》以来,相继在6个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如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1986年12
    2023-06-06
    6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关政
    各司局:根据部领导批示,现将湖南省劳动厅厅长谷新珊同志给阮部长的信和湖南省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阅。谷厅长的信和湖南省政府的一号文件,从一个地区反映了“全国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我们应该抓住有利时机,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抓好“两会”精神的落实。并注重总结推广各地的经验,积极推进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2023-06-10
    285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清理劳动关系?(一)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之前,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本企业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张榜公布。?(二)纳入安置范围的职工必须是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依法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三)下列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2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3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4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
    2023-04-23
    28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
    2023-04-22
    273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2023-04-22
    111人看过
  • 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2023-06-05
    258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哪些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纳入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内,使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2023-08-17
    39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1995年5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西班牙驻华大使馆: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现就我国第25条有关的规定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根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
    • 关于劳动争议中企业举证责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劳动争议诉讼中企业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劳动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10
      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的法条依据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