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承诺并不属于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签订合同作出的表示,受要约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
一、要约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综上,要约有效期可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要约的生效期从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具体形式包括受要约人的物理收件地址和电子收件系统;另一方面,要约存续的有效期也分为两种,以口头方式发出的,若受要约人没有承诺就即时失效,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合理时间为准。
二、合同上承诺应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要约要件是如何去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如下: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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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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