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保险立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08:16:52 426 人看过

——以养老保险为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七局尤雪云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本文试图对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1年6月27日对我国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每一缔约国承担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我国《宪法》第44、45条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作了原则规定,《劳动法》在第九章首次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社会保险和福利进行了规范,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初步形成了覆盖社会保险主要险种、相互配套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对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九章仅用7条对社会保险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决定》、《条例》等立法规格太低,所以应该尽快制定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以提高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初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为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且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体。其主要特征是国家规定统一的养老待遇,各单位支付养老费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这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发放的现收现付型的养老保险体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养老保险体制由现收现付型向部分个人积累制过渡。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确定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型养老保险体制。但有些问题仍未解决。

截至2002年3月,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2亿,并正以每年3.2%的速度急剧增长。我国人口结构变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人口减少,扶养人口增多,用于老年社会保障的费用大量增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进一步发展经济,增强经济承受能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前紧迫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制度。本文拟就《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覆盖面窄。这种状况带来下列消极影响: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不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不利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矛盾,也不利于保证非公有经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67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伤疾、养老和遗属津贴》(第128号公约)规定,领取老年津贴的适用范围(1)是包括学徒工在内的全体雇员,或(2)被规定类别的经济活动人口,其总数至少占经济活动总人口的75%,或(3)全体居民。一些发达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公民,如日本、瑞典、英国、新加坡等。决定我国《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可能;二是有利于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一)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为城镇全体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员、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都应纳入城市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因为它是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直接需要。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必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单位之间流动。如果没有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不了不同性质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基金分割管理,不能调剂使用,势必严重阻碍劳动者的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当然,不否认根据不同类型人员的工作特点设计一些具体的保险办法,如保险费率、管理和基金的调剂使用问题等,但不同人员的待遇标准不宜过分悬殊。

(二)农民不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的理想保障范围应当是全体劳动者。但养老保险权利的实现程度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学者基于农村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耕地逐年减少、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等原因,提出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本人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应当与城镇分别立法。因为从理论上讲,我国养老保险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将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搬到农村恐怕行不通。从实践看,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现阶段全面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尚不具备条件。首先,我国几亿农民中有很多人的收入很低,大多数农民根本无力支付养老保险费。其次,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目前也不宜实行这一制度。乡镇企业经济基础薄弱,目前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确实有困难。而且,职工的流动性强,企业职工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回家种地;哪家企业效益好,工资高,职工就往哪流动,给建立养老保险带来困难。再次,国家财政在近几十年内,无力对几亿农民的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所以,在目前社会保险立法中对农村养老保险可以只作原则性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积极参加本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只有建立起一笔雄厚的养老保险基金,才能为被保险人即劳动者提供切实的物质帮助,而这种基金的建立必须通过各方的缴费来实现。大多数国家养老保险费用实行三方分担责任原则,即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用。我国也宜采用此原则,当然三方负担的具体比例是不同的。

(一)国家责任。国家应该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责任。包括:第一,当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不低支时,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第二,让税、让利。让税是指税前提取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不征税,退休金超过一定限额不征调节税。让利是指对存入国家金融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给予偏高利率。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1978年增加了“第401K条款”,对养老金存款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按照该条款,职工可为养老设立专门的“401K”帐户,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向该帐户存款,职工将部分税前收入存入该帐户,59岁半时可提取帐户上的款,在提取存款时交纳个人所得税,这等于减免了当期的税收,对存款的收益不征收当期所得税。第三,国家要承担公务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国家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比较高。如德国1994年为33%,新加坡1996年为42%,匈牙利1998年为50%,澳大利亚1998年为70%。而我国2000年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用)仅占总财政支出的6%左右。所以,国家要调整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比例,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

(二)用人单位责任。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在现实中,我国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低,主要原因是高缴费率、国有企业交不起、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交。

我国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一种最终由国家保障的企业责任制度。8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单一责任制逐渐被三方负担的改革措施所代替。但在三者之中企业承担的费用比例最高,缴费率平均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24%,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这在客观上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障碍。据有关部门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03%)和葡萄牙(34.75%)5个国家高于我国。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缴费率是养老、伤残和死亡三项保障合计数,而我国仅养老保险一项的缴费率就达到24%,应当说这是很高的。特别是老国有企业,由于老职工多,工资总额大,负担养老保险费的总额高,真可谓不堪重负。所以,在确定缴费率时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的国有企业,国家应该考虑予以承担,因为这些企业历年上缴的利税都已经成为国家积累,国家责无旁贷应该承担责任。另外,也可以考虑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来充作社会保险基金。对于有意拖欠或赖帐的企业,立法可规定从银行帐户强行划拨并收一定的滞纳费。另外,还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按工资总额比例缴费方式改为税收方式来收缴,体现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和公平原则。

(三)个人责任。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每个人在享受养老保险权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是劳动者为可能出现的与劳动有关的风险而进行的“零存整取”式的最有效的预防手段。在我国,劳动者由不缴费到缴费,改变了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完全依赖国家和企业的旧观念。它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最具突破性的革命。在社会保险立法中,要合理确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考虑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

1967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伤疾、养老和遗属津贴》(第128号公约)规定,领取老年津贴的年龄不应超过65岁;适用范围为全体雇员的领取养老津贴的最高条件是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就业30年或居住满20年,低于最高条件时,应削减养老保险津贴。各国社会保险法都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达到一定的年龄,投保一定时间,或居住一定年限。如1999年部分国家(地区)的资格条件为:日本:65岁,但对无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在60-64岁期间,可支付部分养老金。德国:63岁、缴费35年,或65岁、缴费5年。英国:男65岁,女60岁。加拿大:65岁,居住10年。新加坡:55岁。智利:男65岁,女60岁,缴费10年。香港:65岁,合法居民,缴费5年。

各国关于获得养老金的法定条件的共同规定是都有年龄的限制,即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65岁。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地区)多于不同的国家(地区),前者占59.4%,后者占40.6%。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少数国家由于失业压力,降低了退休年龄。80年代以来,更多的国家基于平均寿命的延长,特别是发达国家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普遍提出提高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特殊工种外,退休年龄男干部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影响法定退休年龄的主要因素有:人口的平均寿命、经济发展水平对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况。考虑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建议社会保险立法中对退休年龄作如下考虑:

1、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源于20世纪50年代,制定这一退休年龄的依据主要是我国建国初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均寿命(约为50岁)。5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人均GDP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目前的71.8岁,预计2050年的人均预期寿命接近80岁。较低的法定退休年龄与较高的人口寿命之间的较大反差,直接加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负担。其次,从老龄化的角度看,我国50年代的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将在2010年至2020年加入退休人员的行列,而那时恰好是劳动力增长和相应的缴费来源急剧下降的时期。根据联合国的定义,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在7%-14%,即为老龄化社会。据预测,在2025年,我国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口将达12%,仅比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发达国家少一点。我国有象发达国家一样的老年人口,但却远远没有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因此,面对规模之大、速度之快的老龄化问题,养老保险的直接对策就是延长退休年龄。再次,低退休年龄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我们知道,某些知识型、技术型行业需要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人力资源。尤其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受教育培训的时间比以往都要长得多,学历越高,工作时间相对越短。50-60岁的退休年龄,使人力资源投入产出的比例失衡,导致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对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后果。所以,《社会保险法》可规定,除特殊工种外,退休年龄65岁。

提高退休年龄必然冲击劳动力市场。为了避免过快提高退休年龄而造成严重失业,我国似可参考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的方式:先提高某一部分人的退休年龄;分阶段将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某一个年龄点;将较大幅度提高退休年龄的举措与可能出现的就业高峰错开。比如,比利时目前男女的退休年龄均为61岁,2009年男女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澳大利亚现在的退休年龄男65岁,女61.5岁,2013年妇女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与男子相同。

2、限制提前退休。在近年的企业改革乃至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中,所采取的普遍措施之一是提前退休。这种做法从短期看似乎缓解了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但产生了很消极的后果。首先,对养老金支付造成了巨大压力。提前退休缩短了劳动者的缴费时间,减少了缴费人数,缩小了基金的积累。同时,退休人员增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在养老金替代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养老金支付额急剧膨胀,甚至造成养老基金入不敷出。据估算,1998年71.3万人的提前退休可能直接导致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减少约50亿元。提前退休不但对养老保险的收支供求现状构成威胁,而且对养老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带来严重后果。其次,大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并没有真正退休,他们以其特有的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历以各种方式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从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角度看,这类人的继续就业不可能减轻劳动力市场的压力。所以,《社会保险法》应规定限制提前退休。

3、拉平男女退休年龄。原因是:首先,促进劳动领域的性别平等。其次,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比男子长,如,我国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3岁,男子69岁。再次,提高妇女退休年龄,可以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缩短领取养老金的时见,从而可以大大减轻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4、逐步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这是指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实行具有某种弹性的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该制度已成为许多欧美国家对付人口老龄化挑战、实施劳动力市场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相当不平衡的基本国情,逐步改革传统的一刀切的退休制度,逐步实施弹性退休制度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决策。特别是,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时间、退休方式有一定的弹性,对于充分发挥脑力劳动者的潜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建议,按工龄的长短(42年)作为确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参数之一,有助于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由部分退休、部分工作的弹性退休方式逐步过渡到完全退休,还可以减轻劳动者退休综合症的压力,避免劳动者的收入突然降低。同时,如能有效配合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调整,还有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巨大压力。

(二)养老保险待遇

各国关于养老保险的待遇都规定养老金和供养亲属补助两种,但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规定不一。如,瑞士、瑞典、挪威根据收入一定比例计算,意大利、德国按一定时期平均收入的百分比与参加保险年数的乘积来计发,英国、荷兰采取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办法。对于养老金,各国一般都规定与生活费指数挂钩,随物价变动而调整。供养亲属补助一般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

本人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可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除特殊工种外,65岁)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在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考虑劳动者参加保险的时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根据前一年的消费物价指数变动率作相应调整。养老保险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从基本养老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

四、养老保险管理

养老保险管理包括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监督等。从实践看,我国养老保险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养老保险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管理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直由企业担负,企业承担既缴费又管人的双重责任,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必须由专门机构予以管理。各国社会保险法都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作了规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治性的管理机构,即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或连同政府三方选派一定的代表组成自治性机构,通过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机构管理权限较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要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如法国、德国等。另一类是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即由政府的某一部门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央集权型的,如英国的最高主管机构为卫生社会安全部,直接监督管理保险行政与保险业务,在地区设立国民保险局,在县市设置国民保险办事处。另一种是分权管理型的,如美国、日本、瑞典等。

在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可规定设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使之保值增值。实行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将用人单位既缴费又管人的双重责任变为只承担缴费一种责任。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可考虑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因为劳动者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有权通过自己的集体的代表——工会介入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

一、买社保是什么意思

买社保的意思是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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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2年10月底获准通过,酝酿了近两年的《保险法》修改工作终于告一段落。《决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和条款,但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这是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步入了正式实施阶段。费率市场化将要产生的影响、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积极应对等问题再次成为金融保险界关注的焦点。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效应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保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发生复杂的变化,但费率市场化的基本效应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这三者构成了保险市场的其他复杂变化的基础。(一)费率水平下降费率水平下降主要表现为体制性下降和竞争性下降两个方面。体制性下降主要是由经济体制转轨造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业不仅承担着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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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社会保险是那些?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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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哪年实施的?
    一、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哪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社会保险法全文》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二、社保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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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社会保险都有什么险种?
    一、我国社会保险都有什么险种?“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大类。【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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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内容提要]在西方国家适用已有时日的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也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和法律实务界的积极探索。这一突破传统法治价值取向的司法制度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法治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对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意义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略陈己见。[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和解必要性可行性构建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关系、人文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发展的理想境界。在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征途中,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履行法律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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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我国(以下简称)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项修改工作势必面临着诸多难题有待解决,鉴于破产法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正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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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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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9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内容十分丰富,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疾病、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
    • 我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7
      1.税务登记证目前不需要年检,但在公司信息发生变换时(如: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需在一个月之内向税务局作变换申请,否则罚金。 2.对正常申请的纳税人取消税务登记证年检。税务登记证年检的取消,一方面减轻了纳税公司的负担,一方面强化了税务机关日常监管的职责。税务机关将在各月份、季度纳税申请和购领发票经过中,核对并完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将税务登记年检融入日常税收管理之中。 3.对
    •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吗,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5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我国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以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
    • 简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作用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0
      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07
      社保报销是指由社会保险按比例补偿职工居民医疗费用、生育费用和工伤治疗费用的行为。社保报销主要包括生育保险报销和工伤保险报销三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社保卡的报销范围: 一、门诊(一)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二)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