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洪飞,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长湾村7组。
被告: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吉坤,镇长。
1997年4月10日下午,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等人在该镇长湾村7组执行职务时,向孙洪飞询问去长湾村7组社员孙××的家的路如何走。孙洪飞很不高兴地回答:“我不知道!你们滚出去!”刘×对孙洪飞的行为不满,与孙洪飞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抓扯、撕打,各自身体都受到一定伤害。后经他人劝解,纠纷平息。孙洪飞住院治伤7天,花去医疗费320.90元。事后,孙洪飞以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了他的身体为由,多次纠缠被告人赔偿损失未果,于同年5月20日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沙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的工作人员刘×等人在执行职务中,向原告问路,原告不但不告知,反而殴打被告的工作人员刘×。刘×被迫进行防卫。原告的伤是在与刘×抓扯中,自己不慎摔倒所致,责任自负。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洪飞单独就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2日作出裁定:
驳回原告孙洪飞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原告孙洪飞不服,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不是单独要求损害赔偿,而是不服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未作答辩。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等人向上诉人孙洪飞问路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职务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孙洪飞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上诉人孙洪飞与刘×因问路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刘×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洪飞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院于1997年10月17日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解决因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时间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作出的。
3、行为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4、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意就可以作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5、行为的内容必须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5个要件,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告人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向原告人孙洪飞问路的行为,不涉及孙洪飞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单方面的行为,不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标的。刘×与孙洪飞因问路产生的纠纷,不是行政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主管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洪飞的起诉正确,但裁定理由错误。二审法院的裁定结果和理由都是正确的。
-
陈某权诉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案
247人看过
-
姜恩海诉铁岭县平顶堡镇人民政府侵权赔偿案
376人看过
-
王效亭与垦利县人民政府、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446人看过
-
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与李某凤行政赔偿案
499人看过
-
王某来与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行政命令、行政赔偿案
425人看过
-
泸西县大沙地电站诉泸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及行政赔偿一案
154人看过
-
古蔺县人民政府规定产假多长时间?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17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
-
泄洪损失政府赔偿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4-09-16对于蓄洪区的居住者而言,如果因为泄洪而导致财产损失,那么国家将会依据实际损失情况,向蓄滞洪区范围内的居民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例如针对房屋损毁、农作物、专业化养殖以及经济林受到的水害损失等方面的补偿。蓄滞洪区内有固定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为“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的启用期间,应依照本服务政策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补偿资格。除了依照本服务政策所规定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之外,区内居民还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
-
-
政府拆迁赔偿案件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7政府拆迁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