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冉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0:53:05 384 人看过

原告赵*军。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明,**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辉。

委托代理人毛*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军诉被告冉*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军的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军诉称:赵*军于2007年6月26日和2007年8月7日分别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猪猪的爱”、“人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4月30日、2008年7月23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730158427.5、ZL200730161279.2。赵*军将上述专利设计用于工艺玻璃上,受到消费者的好评。被告冉*辉未经赵*军许可生产专利产品,侵犯了赵*军的专利权,给赵*军造成了经济损失。2008年11月3日,经新密市工商局查处,现场查获侵权产品74张及磨具一套。请求:1、判令被告冉*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冉*辉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磨具及产品;3、判令被告冉*辉赔偿赵*军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中,原告赵*军放弃对专利号为ZL200730161279.2“装饰玻璃(人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张及第2项诉讼请求。

原告赵*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3、照片。

被告冉*辉辩称:1、不知道涉案产品原告赵*军享有专利权,且冉*辉生产该产品早于赵*军专利申请时间,是被告冉*辉自行设计的,不是模仿赵*军的;2、赵*军无鉴定结论证明冉*辉侵权;3、赵*军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原告赵*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装饰玻璃(猪猪的爱)”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4月30日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0730158427.5。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1、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2、本产品单元图案四方连续而无限定边界。3、平面产品,省略其它视图。“装饰玻璃(猪猪的爱)”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中仅有一幅主视图,根据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登载的主视图所示,装饰玻璃(猪猪的爱)的图案由七排左右对称的图形组成,以虚实两种抽象的卡通猪猪形象为主,或虚实两个抽象卡通猪猪形象为一组,或一个虚的前视猪猪形象。七排图形依次为,一个实的卡通猪猪前视形象和一个虚的面向其的卡通猪猪形象;“BOO…”;虚的卡通猪猪前视形象,猪猪形象上面有大写英文字母ENJOY;六条曲线组,曲线中分布有线形的心状;虚实两个面面向视的卡通猪猪形象,卡通猪猪形象上面有大写英文字母“HAPPY”,HAPPY与猪猪形象之间有一个较小的线形不规则的圈,圈内有小写英文字母“love”;“BOO…”;虚实两个前视的卡通猪猪形象,卡通猪猪形象上面有英文字母“ZhGUL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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