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6:07 84 人看过

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方法及本文目的

WTO(世界贸易组织)从字面上看,是指一个关于贸易的国际组织。但本文所述WTO的含义更为宽泛,它不仅是指一个贸易组织,根据语境,还意味着一个调整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关系的体制,一个世界贸易体制。[2]

研究WTO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或方法,例如政策的角度、经济的方法。WTO肯定是一个贸易政策问题,而且是国际社会共同贸易政策问题。这个政策的目的,就是通过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或市场开放,使国际社会的普遍成员受益。为什么贸易自由化会达到这样的目的?这又是经济学问题。古典经济学关于国际贸易分工的学说表明,跨国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生产力的效率和价值的普遍提高,从而实现各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WTO正是这种理论的实际应用。[3]

然而,政策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需要政策的内涵,并为政策的目的服务。政策需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合法性不仅是政策的基础,而且为政策建立了稳定的预期。经济也不能脱离法律。经济学原理需要形成制度或规范,通过保护和约束社会成员取得实际效用。[4]

因此,对WTO来说,无论其政策内涵或经济学原理如何,也无论从哪个角度研究,法律都是重要因素。WTO作为一个世界贸易体制,归根结底是要起作用的。它如何起作用?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研究WTO,法律不可或缺,法律同样可以作为一种方法。

本文从法律上研究WTO.笔者想要说明的是国际公法对于WTO的作用或影响,或者说,是WTO对国际公法的依赖关系。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可能反映在许多方面,本文将择要讨论,旨在说明问题。

二、WTO是国际公共秩序的一部分

WTO作为一个世界贸易体制,是国际公共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公共秩序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要解决的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例如和平与安全问题、海洋权益问题、空间制度问题、金融管制问题。这些问题都具有跨越国界的性质。WTO主要涉及国际间自由贸易问题,它通过关税减让等各种市场开放措施,达到自由贸易的目的。WTO从起源到今天,始终是一个以国家为主的国际体制。[5]这一点是法律上讨论WTO首先要明确的。

建立世界贸易体制的设想,早在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就已经提出。一些国家主要是美国和英国,根据自己互惠贸易的经验以及对贸易保护主义危害的认识,主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简称ITO)。建立世界贸易体制实际上是重建战后国际(公共)秩序的—部分。战后国际秩序还有两个重要部分,即国际政治体制和国际金融体制。这个秩序的发起者是协约国,美国扮演了重要角色。国际政治体制通过一系列会议,特别是与布雷顿会议大致同期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得以确立,最后体现为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组织。布雷顿森林会议虽然提出世界贸易体制设想,但它是各国财政部长的会议,解决的是国际金融体制的问题。会议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体制由此建立。

1945年,美国以及刚刚成立的联合国,继续推动国际贸易组织的筹备工作。美国邀请一些国家谈判缔结—项关税减让的多边协定。联合国也呼吁召开国际贸易组织的制宪会议。从1946年到1948年,各国政府在伦敦、纽约、日内瓦和哈瓦那分别举行了四次会议,完成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起草工作。1947年的日内瓦会议,还就关税减让的多边协定进行了谈判,并且起草了关于关税义务的一般条款。这两部分构成了所谓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

然而,由于某些国家国内法的原因,ITO没有成立,GATT缔约方遂通过签订一个《临时适用议定书》,使GATT发生了临时适用的效力。GATT因此成为事实上的世界贸易体制。在GATT存在期间,其缔约方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28个(1994年),除香港等个别地区外,均为国家。GATT缔约方主要是各国政府,经历了东京、乌拉圭等回合的谈判,在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达成协议,发起并于1995年成立了WTO.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了这个组织。WTO现有成员140多个,绝大多数都是国家,此外还包括欧共体、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几个非国家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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