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选票是否有效,主要看选票的填写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如果每次投票的当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则为有效票;如果当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则为无效票。如果是,请填写。
如果选票的符号和位置与选举办法的规定不符,或者选票的符号和位置被涂改而无法辨认,则相应的候选人不能点票,其余候选人应点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由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在获得参加表决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后,方可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投票,方可当选。
当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人数时,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应选人选的,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票数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当得票过半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人数时,不足的将另行选举。在另一次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应根据第一次投票获得的票数和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如果只选定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
依照前款规定分别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单独选举时,由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第二,选举机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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