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常采取以下方式:
1、外交途径。由一国法院将载明委托事项的委托书,递交本国外交部,由外交部交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他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这种送达手续繁杂、耗时多,因此往往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或不能采用其他途径时,才采取这种途径。在两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它是普遍采用的几乎是唯一可靠的一种途径。
2、领事途径。由一国法院将委托书交给本国驻被请求国的领事,然后由领事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这种途径通常以有领事条约为前提。在被请求国的法律允许下,领事可直接向驻在国的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或者调查取证,但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直接送达。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给居住在外国的被送达人,或者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送达。采用这种方式送达,以被送达国不反对为限。
4、法院途径。由一国法院将委托书直接寄给外国的管辖法院。这种方式最简单,但必须以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条约为基础。
5、通过指定的中央机关送达。即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确定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专门负责处理。这种方式较为简捷,但必须以国际条约为基础。1965年海牙《关于向外国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首创这种方式,现已为许多双边条约所采用。
委托外国法院调查取让,也必须提交委托书,必须按诉讼文书送达的途径进行。但不讼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还是代为调查取证,被请求国都只适用本国法,按本国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被请求国法院如果发现外国法院的委托事项超过其职权范围,或者认为代为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违反本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提供这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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