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21:53 357 人看过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即商业秘密必须由国家的民事立法直接规定,其客体是无形资产,具有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其中专有性需要明确的是,权利人拥有的专有权不具有绝对的排它性,只要另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拥有合法的权利,就不构成对这一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害。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行为人自行创造或者构思、委托研制或者开发的同样的商业秘密。

2、通过合同的形式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处合法受让的商业秘密。

3、从合法权利人处取得实施许可的商业秘密。

4、通过对市售产品解剖、分析、研究(即反向工程)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5、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疏忽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

6.商业秘密的权利用尽,即权利人无权对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市场流通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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