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政策的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11:32 87 人看过

近年来,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局先后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金融企业的风险资产分类、风险准备计提和呆账核销中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直接影响到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税收负担。

一、现行呆账准备会计政策的特点与问题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规定金融企业计提的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两大类,其中,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用于防范金融企业整体经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在成本中提取,用于防范资产损失减值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按照风险资产类型,进一步细分为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类型。贷款损失准备又划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类,专项准备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特种准备针对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

财政部的2001年127号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利润分配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同时,将原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合并统称为呆账准备,要求依据资产风险程度按五级分类足额提取:呆帐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帐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明确了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范围,呆帐准备的性质属于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对应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

人民银行2002年98号文《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的对象是贷款损失准备,不涉及其他类型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

(1)按贷款余额1%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作为一般准备,纳入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性质是成本中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与新金融企业制度规定利润分配提取的一般准备,是两个概念。

(2)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专项准备,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

(3)银行可针对国别、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自行计提特种准备。

2004年银监发4号文《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执行财政部127号文。而银监会要求进行五级分类的资产是金融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计提准备的资产是两个不同的范围,一个是全部资产,一个是风险资产。

现行呆账准备的政策较之过去有很大改变,更加遵循国际惯例,将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交给金融企业,给金融企业较大的运作空间,符合谨慎性会计原则,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宏观会计管理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财政部2001年的127号文未涉及利润分配中的一般准备,2002年的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要求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一般准备,而今年的银监会4号文只要求执行财政部的127号文。那么,金融企业是否应该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一般准备?提取标准如何?目前看来,只有各金融机构自主掌握了。

2.如何确保金融企业不计提秘密准备问题。从理论上讲,只要资产风险分类是依赖业务人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只要有会计估计存在,就不可避免秘密准备的存在;金融机构在获得准备金提取自主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准备金政策和利润操纵的自由度,因此,要确保金融企业呆帐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必须从制度上、技术上、专业人员的素质上加以明确和约束。

二、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9月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所得税政策。

1、计提基数规定:税收政策允许税前扣除的提取范围基本与财政部127号文一致,但不包括信用证垫款,同时增加了抵债资产项目。

2、呆帐认定:对于一般性债权和股权的呆账认定,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完全一致。对于不得作为呆账的债权和股权,税收政策中还包括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个人借款等。

3、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计提比例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政策要求按照资产风险大小,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4、呆账核销顺序会计制度中未规定呆账的核销顺序,但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即核销呆账损失时先用税前呆账准备,对于使用的税前呆账准备,在本年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时,予以补足计算;不足时使用税后呆账准备,损失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税前直接列支。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包括两个部分:风险资产增量的1%和补足核销呆账损失计提的呆账准备。

5、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帐,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三、现行税收政策与原政策的差异

现行呆账损失所得税政策与原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1、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的资产范围扩大。原政策仅允许就贷款计提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新政策将计提范围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

2、核销的呆账帐准备的补提即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所变化。原政策规定,当年核销的呆账帐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相应地也仅可在下年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可能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出现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新政策则允许当年核销的呆账帐准备金于当年补提,并于当年在税前扣除。

3、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有所放宽。原政策对于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仅允许就1%以内部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新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审核批准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据实税前扣除,即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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