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用电脑打印
遗嘱的主人沈*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早年虽育有一养女,后因故解除了与养女的关系。晚年的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使沈*荣的身体大不如前。
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财产分配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
去年2月下旬,沈*荣病故后,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
弟弟要求继承遗产
因沈*荣的大哥早已故世,其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认可打印遗嘱
虹口区法院上周末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沈*荣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沈*荣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原告称遗嘱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继承沈*荣遗产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
6名被告的代理人、李*机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棋在一审判决后认为,随着电脑的普及,以电脑打印的方式书写遗嘱将越来越多,虹口法院将有本人签字的打印遗嘱同样视为自书遗嘱,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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