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一、租赁合同到期不搬走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房屋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按合同日期迁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出租给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时间作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当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对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适用于相关法律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继续向承租人收取房租。这实际上是承诺了租赁期的延长,而不能称承租人违约。但这种延长的租赁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易于产生纠纷。因此,如双方都愿意续约,应重新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如果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由于某种原因,确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承租人以经济赔偿。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
(一)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二)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三)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那么可以找租客进行续签新的租房合同,如果租客还是不续签合同,也不搬走,建议拨打110进行处理,如果警察无权管理此事,那么我们可以进行法院起诉,在起诉的时候,把租赁合同带上,这是一份有力证据。
二、为什么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常见的一种交换形式,由此而产生的
纠纷和诉讼也非常多见。实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制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可以使租赁行为规范、有序,避免许多可能发生的纠纷。
例如,以下的一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1、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一种可能是房屋权属不清,如果产生争议,会殃及承租人;另一种是即使房屋权属清楚,但承租人无从了解出租房屋者是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无出租房屋的权利。
2、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的房屋,或是行使房地产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的房屋。这类房屋,有的是有权属纠纷的,有的是因房屋所有权人负债甚至有违法行为的,因而这类房屋有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归他人所有,也有可能被拍卖。还有一些房屋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如已经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出租,否则,租赁行为是不合法的。
3、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共有房屋权利人应当共同地行使权利和义务,没有共有人的同意,就不能订立有效、合法的租赁合同。
4、违法建设的房屋。违法建设的房屋无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影响城市规划、市容或他人的违法建设,还将被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对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也没有保障。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但可以杜绝以上几类房屋出租,而且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可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避免或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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