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22:00:31 417 人看过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

在文件审批方面需要的开工条件:

1)施工图经过审核(现在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虽然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合同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领取(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

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

工作场地、设施方面的开工条件:

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器等设备基本上已备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法律依据《建筑法》。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哪些资料

所谓的施工许可证就是指一些单位拥有了相关施工的条件还有允许他们进行正常施工的批准文件,它是施工单位开始进行工程的施工的相关法律凭据,当然,也是房屋的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哪些资料所以,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那么相关的建设项目都是属于违章建筑,不会被法律所保护。在一些相关条件准备好后,施工单位就要按照被批准的计划开始准备进行项目的施工并且向当地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且取得相关施工许可证。在相关的施工许可证还没有下来之前,建设单位是不允许开工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相关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有以下条件,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1)该建筑工程项目的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

(2)在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中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的场地已经符合了基本的施工条件,如果需要进行相关拆迁的,其拆迁的进度需要符合施工的相关要求。

(4)施工的企业已经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如果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还未进行招标或者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还未进行招标,再或者肢解发包的工程,以及把工程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条件单位的,则所确定的相关施工企业无效。

(5)施工图的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相关审查,且文件是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6)对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具体的保证措施。

(7)根据规定已经将工程委托监理。

(8)已经落实好建设的资金。

(9)满足其他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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