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医疗机构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加盖医疗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一览表》,且需把安全设施情况照相,把相片上交。采购制度、进货验收、储存、发放使用、过期销毁等管理制度加盖医院公章。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填写《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一览表》,【需有姓名,医师资格证编号,医师执业证书编号】还有要提交特殊药品培训考核和合格证明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填写《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且药学部门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药学类别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还有要提交特殊药品培训考核和合格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窗口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2005年)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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