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司法认定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8:10:39 62 人看过

在刑法上,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从本质上正确把握。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明确以“利息”方式收取或者以银行的实际年利率计算,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从行为的本质看。行为人对转贷资金无论是直接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还是在收取与金融机构相同利息的同时又以其他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其中的利息和费用在本质上均是借款人因使用转贷资金而支付的报酬。区别在于前一情况下,行为人是将本应由行为人支付而因转贷由借款人代为承担的金融机构利息和借款人因借用资金而应支付给行为人的报酬,以同一名义一并收取;而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是以不同的名义分开收取。但无论收取的形式有何不同,在本质上都包含了借款人对转贷行为人所额外承担的报酬。相应的,在刑法上也就不应对本质相同的这两种情形一个认定为“高利”,一个却不认定为“高利”。

(二)从法律的依据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的罪状表述,仅仅规定了“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没有将“高利”中的“利”明确否定为以“利息”方式收取。而且,构成本罪所要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因此,将贷款人因借出资本而以各种名义获取的报酬,在扣除应归还金融机构利息后的盈余部分,一并认定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有充分的刑法依据。

(三)从危害的后果看。行为人将所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只要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且在扣除金融机构利息后从中实际获取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以“利息”形式收取,其本质上都是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所谋取的非法利益在名义上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3: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高利转贷相关文章
  •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
    我国刑法对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认定一般是:第一、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二、虽然没有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但是两年内由于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之后又实施新的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一)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诫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2023-07-01
    416人看过
  • 高利转贷罪怎么处罚高利转贷罪对刑法上的犯罪定性
    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2年内高利贷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高利贷转售。高利转贷罪的特征(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2023-08-06
    204人看过
  • 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1)民间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2)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一、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1、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2023-04-04
    73人看过
  •  利用高利转贷罪赚取非法收益的方法
    高利转贷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它指的是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转贷给他人,以获取违法所得。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加剧,影响社会稳定。高利转贷罪是指通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那里套取信贷资金,然后再以较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从而获得较大违法所得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高利转贷罪犯罪所得计算方法高利转贷罪是指以高利转贷为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多次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较大的行为。在计算高利转贷罪犯罪所得时,应以违法所得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至15%计算犯罪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犯罪所得的计算方法为:违法所得额 × 年利率 × 借款期限(月数)。其中,违法所得额是指违法所得的实际数额,不包括本金
    2023-11-18
    166人看过
  • 校园高利贷犯罪认定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
    2023-02-16
    265人看过
  • 高利转贷罪非法获利计算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个人贷款再放贷违法吗个人贷款再放贷违法,涉嫌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骗取贷款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
    2023-03-29
    235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更多>

    #高利转贷
    相关咨询
    • 高利转贷罪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3
      一、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本案,原告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两个方面认定:1、是否有高利转贷行为;2、个人获利的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以上; 三、民事案件判决后,被告认为原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原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立案侦查; 四、被告一方面以法院判决支付利息为由认为原告涉嫌构成高利
    •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有哪些,高利转贷罪怎么认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6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 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哪些方面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6
      1、高利转贷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 高利转贷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高利转贷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1
      高利转贷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高利转贷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表现中,有一种情形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这容易与高利转贷罪混淆。例如甲是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把公司从银行贷来的准备购买设备的500万元资金,私自高利转贷给乙,违法所得较大。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产生分歧,这就需要对高利转贷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进行
    • 高利转贷犯罪的断定难点有几个方面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12
      在刑法上,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从本质上正确把握。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明确以“利息”方式收取或者以银行的实际年利率计算,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从行为的本质看。行为人对转贷资金无论是直接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