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权有关的物的主要分类如下: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7、原物与孳息物: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所以居住权是属于房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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