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何时可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1、劳动者在具有以下情形的时候可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是否有赔偿金
1、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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