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截止1999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0年,共有381.8万城市贫困人口进入了保障范围。其中,企业职工和下岗、失业、退休人员中的困难家庭占80%,传统民政救济对象占2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原有的社会救济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扩大了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由过去的民政救济的“三无”人员扩大到全体城市居民,其社会保障功能也相应得到增强。二是保障资金来源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过渡到财政负担的方式,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保证。三是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减少了救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随意性,把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四是保障标准有了提高,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使保障水平能够满足保障最低生活的需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于全国各地经济状况、消费水平有较大区别,各地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别,2000年全国36个主要城市的保障标准大体是:深圳市319元,厦门市315元,广州300元、上海280元、北京280元、天津241元;标准在200元以上的还有大连、海口、杭州、宁波、济南、福州、青岛、长沙等城市;其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在200元以下,标准最低的是呼和浩特和南昌,均为143元。这些城市的保障标准在其所在省、自治区各城市中均为最高标准,一般除“三无”对象按保障标准进行全额救济外,其他保障对象均按保障标准与其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给予救济。
各地已普遍将将保障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原来实行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分担的地方也已全部转为同财政统一负担保障资金。据统计,1997-2000年3月,各级财政共投入资金49.8亿元。全国有21个省级财政还建立了300万至3000万不等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剂资金。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尚不紧密。按照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发给退休金,下岗人员发给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才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但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不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在我国一些老工业基地和中央直属企业集中的地方,由于当地财政困难,所需救济的人数和资金较多,有一部分地方尚未将本地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且,中西部地区由于贫困居民人数多、所需保障资金数额较大、地方财政紧张等原因,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对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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