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赔2000万元
2009年12月27日,“浪-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艺*紫”状告浪-莎侵犯成-龙的肖像权,并索赔2000万元。
对于起诉原因,“艺*紫”声称其是成-龙在中国内地的唯一授权公司,独家享有成-龙肖像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因他们发现市场上有使用成-龙肖像的“浪-莎”袜在销售,而他们未对此进行授权,成-龙也不知此事,所以提起诉讼索赔,索赔金额为2000万元。
对此,“浪-莎”代理律师朱某介绍,他们并未侵权,他们接到法院传票后积极应诉。因为,“浪-莎”的品牌袜子并没有使用过成-龙的肖像,使用成-龙肖像的是“得意龙”品牌的袜子。
“浪-莎”为何会惹官司
朱某说,“浪-莎”当时将218万元支付给澳洲冠*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以下简称“冠*尼”),双方签订合约,由“浪-莎”负责生产“得意龙”袜,“得意龙”牌袜可使用成-龙肖像。由于法律规定,生产产品必须注明出处及生产厂商,“浪-莎”在包装上打出了“浪-莎出品”字样,但品牌仍是“得意龙”。
那“冠*尼”的授权又来自哪里呢?据介绍,“冠*尼”的授权来自**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意龙”),“得意龙”的授权又来自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它的授权又来自一家注册地在维京群岛的JackieandJJInternationalLimited公司。该公司是成-龙在全球范围内肖像及姓名权的唯一授权公司。
通过这一关系,“得意龙”获得了在运动服饰产品中使用成-龙肖像的权利。合约中还规定,“得意龙”有权将成-龙肖像使用权再进行授权。就这样,“得意龙”再将其授权给“冠*尼”,该公司再授权给“浪-莎”生产“得意龙”品牌的袜子。
庭审中两大焦点成悬疑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粟某指出,“艺*紫”作为成-龙在大陆的唯一授权公司,在这一事件中遭受了损失,所以依法向“浪-莎”提起诉讼并索赔2000万元。
对此,“浪-莎”代理律师朱某提出,肖像权与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属于成-龙本人。“艺*紫”所享有的只是基于使用成-龙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而产生的经济收益,但不享有成-龙的肖像权与姓名权,因此无权以此提起诉讼。
朱某说,“浪-莎”得到从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到冠*尼公司的层层授权,支付了218万元费用,属于有偿使用,不存在侵权。虽然“艺*紫”有一纸合约在手,但从北京相关部门查询的信息反馈,“艺*紫”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零,上交税收也为零。而在实际合同履行中,“浪-莎”支付的费用,是层层上交给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JackieandJJ公司的。所以,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享有了成-龙肖像使用权的授权。在本案中,“浪-莎”与“艺*紫”无关联,“艺*紫”作为诉讼主体资格不合适。
庭审的第二个焦点是,有关产品包装问题和代言费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成-龙通过有关公司授权给**龙公司,只是允许其鞋子上使用成-龙肖像,并且只有得意龙才可以使用成-龙形象,而“浪-莎”在生产“得意龙”袜时,却打上了自己产品的名称。
对此,“浪-莎”代理律师表示,在产品包装上打上生产厂家是法律规定的,“浪-莎”并没有违规。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赔偿额度是2000万元,原因是“浪-莎”生产的印有成-龙肖像的得意龙袜子,是从2007年开始生产,直到去年年底仍在市场销售。按照成-龙之前代言其他产品的广告费计算,“浪-莎”应赔偿2000万元。
对此,“浪-莎”代理律师介绍,如今,**龙公司已淡出市场,而“浪-莎”也在2007年年底就不生产“得意龙”袜。更何况,有关明星代言,每一份代言合同所属行业不同、时间不同,明星在代言中所应承担的服务与宣传内容不同,很难用一个标准价格去衡量,2000万元一说依据不足。
代理律师:
“浪-莎”胜诉的可能性大
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了一些问题,但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原告代理律师粟某表示有些东西需公司获准才能对外发布,他不方便透露。而被告代理律师朱某则认为,“浪-莎”在这一次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双方代理律师也都表示,不排除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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