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话,其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将会被严格审查,并且,其执行手段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第14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虽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解释》做了这一条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运用的非常少。
最高院发布的《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2条再次明确: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
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民事起诉。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之外有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现出借人有走私行为,会继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一、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被告一般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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