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是不是专属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是属于专属管辖的;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国内民事诉讼,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涉外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起诉讼)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2)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3)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方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人需要注意;
(4)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用的是必须。
(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8)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n(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n(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n(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n(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n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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