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大岗镇塘美组0259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大岗镇上停村委会覃屋村0370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覃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黎某某、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邀集覃某某从外地到长沙市来盗窃电动车,并购买了撬锁工具。3月16日,两人来到长沙市,黎某某交给覃某某一套撬锁工具,并教给覃某某撬锁的方法。当天下午15时左右,黎某某和覃某某来到长沙市国储电脑城北侧的停车坪,发现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立马”牌公主马型电动车,即由黎某某上前撬锁,将车锁撬开后,黎某某先行离开现场;覃某某在附近观察几分钟后,再骑车离开现场与黎某某会合。两人将电动车销赃,得赃款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44元。后黎某某和覃某某回到长沙市国储电脑城准备再次寻找作案目标时,被电脑城的保安人员抓获。两人销赃所得的700元现金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覃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和接警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记录和作案工具——撬锁工具的照片,记录作案现场监控情况的照片,价格证明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黎某某、覃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21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
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09年9月15日止)
二、追缴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贞英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欧阳婷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496人看过
-
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
305人看过
-
被告人杨某抢劫一案
239人看过
-
张某盗窃案
223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140人看过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12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王某因盗窃罪被追加被告人,李某既遂是否可以追加被告人为共同被告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合议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以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王某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第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