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改制,国企,资产,投资,表示国企改制热潮涌动,在勇于探索的风险资本看来,这是一块“庞大的蛋糕”。专家认为,如果发展环境以及相关瓶颈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那么,风险投资可以在国企改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种种迹象显示,热潮涌动的国企改制吸引了风险投资挑剔的眼光。那么,风险投资能否成为国企改制中的一股新兴力量日前,在“2005亚太风险投资家峰会”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风险投资专场,与会的国资委官员表示了欢迎的态度,而风险投资家们也兴趣盎然。国资委:做实资产待价而沽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党委书记李保民在演讲开始就明确表示出对风险投资参与国企改制的欢迎态度。李保民表示,在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时候,产权多元化是国资委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大力发展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各类基金,特别是风险资金如何参与到战略当中去非常重要。李保民认为,自国资委成立以来,相关部门颁布的各种法律文件总体都是为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盘活现有存量资产提供了好的法律法规的保证。在盘活存量资产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真实的资产通过市场行为转让给投资人,特别是风险投资人。李保民表示,国资委将从五个方面把资产做实,把真实的资产放到市场上交易进行配置。首先要通过清查和界定产权等基础性工作来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特别是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妥善安置好职工,特别是落实改制的后期追加投入;要求进场交易,从而发现交易价格;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特别要注意或有负债和对职工的负债。李保民还就《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第六条做了解释。他言简意赅地把规定中的五点归纳为五个词:下降、隐匿、虚假、违规和无证。在他看来,这五点就是规定不实的资产不准转让,其目的就是为了把资产做实,确保把真实的资产出售给投资人。在演讲的最后,李保民再一次表示,国资委将努力做实国企的资产等候风险投资的参与。风险资本:面对“巨大的诱惑”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风险投资究竟能不能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曾参与过国企改制并积累了成功经验的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单祥双告诉记者,风险投资在国企改制中肯定是大有可为的。他把国企改制给风险投资所带来的机遇称为“庞大的蛋糕”、“巨大的诱惑”。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去年央企总资产达10万亿元,净利润5000亿元,如果央企以20的比例引进战略投资者,按五倍市盈率来计算,仅央企改制就需要5000亿元的资金。再加上地方国企所拥有的资产3万亿元之巨,除去不适宜进行改制的国企以外,单祥双预测,自今年起的5年内,风险投资将至少拥有数以千亿计的投资机会。单祥双认为,风险投资参与国企的改制将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他表示,中科招商在参与国企改制过程中真正尝到了甜头,介入的成本非常低,但获得的收益却非常大,同时也推进了企业的改制重组,解决了资本供给、股权多元化、企业治理结构以及提供资本运作增值服务等问题,真正把企业潜力充分挖掘出来了。他举例说,中科招商同钢铁研究总院的独资子公司钢研高钠的改制已经取得了成功,有望明后年在中小板上市;而参与广州通信研究所的一个独资公司改制,也有望明年在中小板上市。他还向记者透露,中科招商目前同国资委研究中心正在研究一个课题,就是用产业基金来推动国企改制。该项目已经引起了国资委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而中科招商的国企改制基金也打算在今年年底设立,规模将达到50亿元至100亿元。单祥双表示,现在无论是外资还是本土的风险投资基金,对国企的改制都十分重视和感兴趣。他说,有许多风险投资甚至已经参与了国企改制一些具体项目的操作。瓶颈:环境、融资和退出虽然国资委和风险投资在国企改制上“情投意合”,但一些人士认为,目前本土风险投资发展存在的瓶颈,可能使其参与国企改制的热情和效果受到影响。在峰会的开幕式上发表主题演讲时,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就呼吁把直接投资基金,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发展和法律规划提上议事日程,加快推进的步伐。单祥双也认为,目前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存在着法律等制度性障碍。他称,风险投资家们只能采取务实的方式,“见着红灯绕着走”。除了呼吁完善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陈玮、山东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鲁伟等本土的风险投资家几乎众口一词地表示,风险投资在融资和退出方面的障碍,也限制了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发挥作用。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陈玮博士认为,风险投资存在着资金来源的短期化和投资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即短钱与长效的矛盾。目前本土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政府资金和企业资金,有着业绩年度考核等指标,这也导致了风险投资的短视化。他建议,可以尝试允许社保资金等长期性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而郭鲁伟则提议采取风险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缓解融资压力陈玮表示,目前国内没有相应的退出机制,这阻碍了风险投资介入国企的改制。他认为,需要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风险投资退出的多渠道。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王干梅以他们投资的在中小板上市的大族激光为例,大族激光上市后,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理论上可以实现的收益是3亿多元,但由于非流通等退出渠道的原因,最终实现的收益却只有几千万。风险投资家们表示,政府要与风险投资一起为完善发展环境以及解决相关瓶颈问题而共同努力,这样,风险投资才能在国企改制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理论研究表明,一国经济信用化程度与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信用活动总规模与信用交易结构深深影响经济增长。信用与经济发展是一种相互促进过程,信用使交换的形式越来越简便,规模扩展迅速。中国正在开始由前信用交易时代进入信用交易时代。尽管如此,同信用交易发达国家比,信用交易在我国还有巨大发展空间。随着信用交易量的剧增和更多信用交易工具的使用,必然加大信用风险。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关的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社会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为此,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
根据不同分类方法,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按授信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企业信用风险、金融信用风险和个人信用风险。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融资公司等,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个人与国家;个人作为受险主体,其信用风险主要来自民间借贷、金融投资。不同类型信用风险的管理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制。本文仅就企业常年或专项项目法律顾问(如信用风险控制的项目律师)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以阐述。
一、前信用交易时代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断20多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到恢复。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企业法律顾问/专项项目律师工作发展的很快。他们对于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对企业重要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审核,参与审查、起草、修改合同,参加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为企业作商帐追收,代理企业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专项项目律师的这些工作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事前控制,期间监控和事后化解和转移的作用。但是,这里所说的风险管理主要是指传统经济活动、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如避免企业制定决策违法的风险、避免企业经济活动违法风险等。还不是本文所指的狭义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应该说在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中,律师更侧重的是企业经济活动本身合法性的问题,如再签订经济合同是,律师更多可能注意签约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但是在信用风险方面,给予的注意常常不够。因此,只能说传统上律师在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范围里,信用风险管理的内容是缺失或者是非常不完整的。比如,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企业合同时,其工作做得尽职尽责,对于合同的法律层面和可操作性做了全面审查,但是,由于缺少对于合同对方信用等级的审查,合同在执行中还是存在很大风险,如对方故意违约的道德信用风险。故意违约的道德风险是不可能通过对合同自身合法性的完善加以规避的。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企业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第二,国家还没有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绝大多数企业也没有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在上述宏观上法律和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全国上下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还主要处于道德层面。不管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还是专项项目律师,都不可能把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作为其主要服务内容贯穿到工作中。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国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从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企业产品赊销越来越成为主导销售模式,我国已经开始进入信用交易时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也将成为企业经济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随之,律师对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也必须在传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服务内容。
二、信用交易时代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由于我国还没有在信用管理方面立法,宏观上国家尚未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将会受到制约。但是,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几年时间里要完成的重要工作,这也为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政策导向依据。笔者认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专项项目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应该从赊销管理、减少坏帐、加快帐款回收,降低信用成本等方面发挥作用,具体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方面:
(一)帮助企业在制度方面作宏观安排
1.帮助企业决策层和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人员提高信用风险管理重要性认识。
2.促使和帮助企业建立人员和设置都独立于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
3.帮助企业制定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如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应收帐款机制等。
4.为企业负责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人员培训,提醒信用管理人员对于高风险行业的关注,介绍国内外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等。
(二)日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1.信用风险的事前控制--信用风险存在于交易过程的始终。有效地事前控制会大大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减少坏帐产生。事前控制包括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这里,律师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使企业认识到,花一定成本,尽量收集客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收集、律师调查、向专业征信公司购买等),对客户信用作出客观分析,对降低信用交易风险是非常值得的。
2.信用风险的事中控制--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企业同客户完成信用交易条件的谈判后,信用交易便付诸实施。在这一阶段中,律师应该同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一同或者督促信用管理部门做好单个客户管理,及时了解其付款进程,其信用额度是否突破,近期经营状况如何等。
3.信用风险事后控制--收帐。律师要向信用风险管理部门了解应收帐款情况,对于可能变成坏帐的应该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追收方式,并督促和协助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在信用风险事后控制中,有些商帐通过正常的渠道很难达到追收效果,不得不考虑使用其他相关救助手段,包括仲裁或诉讼,这时律师可能会起到更多的作用。
但是,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必须牢记自身的职责是以最小的成本,为当事人找出最佳解决方案。诉讼追收商帐,应该是律师最后的选择。诉讼虽然会给律师带来经济上的收入,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诉讼开支,并且,胜诉后的执行也常使企业不能如愿以偿。因此,律师为企业设计信用后风险控制时,一定要在穷尽其他所有选择后,最后选择诉讼方式。比如,对于确实遇到暂时困难,但经过努力可以重新崛起的客户,可以考虑帮助其度过难关,达到最终多收回帐款目的。如进行应收帐款重组;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合理利率,同意客户分期偿债;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或减少本金,激励客户还款;将债券转变成对客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当然,对于故意拖欠的讨债,如果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律师应建议企业采取果断措施。
进入信用经济时代,企业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是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但是由于国家没有信用风险管理立法,全社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企业在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执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时,肯定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如征信机构)的帮助时必要的。笔者认为,企业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项目法律顾问时,可以把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作为律师的工作范围之一。与此同时,律师也应与时俱进,学习和掌握信用风险管理的知识,意保证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为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把好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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