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与戴秀英、...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30:30 191 人看过

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与戴秀英、上海英英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时间:2003-03-18当事人:戴秀英、王文婕法官:文号:(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南大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戴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明,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德泉,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波,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戴秀英,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石二路135号1201室。

委托代理人赵新明,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德泉,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英英商贸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2)普民二(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英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新明,被上诉人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波、王文蓉以及原审被告戴秀英的委托代理人赵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婕公司)与上海英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英公司)及案外人上海绿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超市)之间均存在买卖关系,并分别结付货款。本案系争的人民币91,296。87元货款本应由杰婕公司所得,但乐购超市根据2000年4月29日盖有英英公司和杰婕公司公章的付款通知将款汇入英英公司帐户,英英公司不否认收款的事实。此后杰婕公司、英英公司之间未再发生业务往来。

英英公司及绿英公司从1999年10月起与杰婕公司共同发生买卖关系,至2000年4月止,共向杰婕公司提供价值742,909。85元的副食品。杰婕公司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5月12日共向两公司付款1,046,014元(不包括本案争议的款项)。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从上述的供货金额与付款情况看,很明显,付款金额大于供货金额。

英英公司与戴秀英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英英公司与上海吴泾冷藏公司华东速冻食品厂(以下简称华东速冻厂)也存在买卖关系。但英英公司、戴秀英对杰婕公司代华东速冻厂付款的陈述并无直接的书面证据。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是,英英公司取得91,296.87元的货款是否有合法依据。91,296。87元货款属杰婕公司,双方已无争议。英英公司坚持认为该款汇入其帐号是因英英公司代华东速冻厂向英英公司支付欠款才发生的。英英公司在该事实上,虽有陈述超出货物价款的部分是代华东速冻厂的付款,但对91,296。87元这笔款始终认为英英公司不应取得,这从杰婕公司向公安部门的报案及向法院起诉均可证实。英英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戴秀英在公安部门的陈述中也表示该款应当归还杰婕公司。因代付款属一方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英英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杰婕公司指明某一笔款系代华东速冻厂的付款时,应以杰婕公司认可为准。而该款杰婕公司并未认可,那么英英公司以杰婕公司代他人付款为由,取得这部分的利益,显然没有合法的依据。英英公司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英英公司应予返还,并返还该款项所生的孳息。关于杰婕公司要求戴秀英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戴秀英所实施的行为属法人行为,且实际获得利益者系英英公司,故杰婕公司要求戴秀英也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据此判决如下:一、英英公司应返还杰婕公司不当得利人民币91,296。87元;二、英英公司应赔偿杰婕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5,177元(存款利率计算);以上一、二项判决主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杰婕公司要求戴秀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31元,合计人民币4,584元(杰婕公司已预付),由杰婕公司负担人民币584元,由英英公司负担人民币4,000元。

判决后,英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争的人民币91,296。87元货款,系英英公司与杰婕公司协议后,以通知书形式要求乐购超市直接向英英公司支付的;而且系争货款的货物系由英英公司提供,英英公司取得该货款系支付了对价,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为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杰婕公司辩称,本案系争的人民币91,296。87元货款,杰婕公司已与英英公司结清,因此应由杰婕公司向乐购超市收取该货款;杰婕公司并未授权英英公司收取该款项,2000年4月29日的付款通知上的杰婕公司的公章是由戴秀英私盖的,因此该通知并非杰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戴秀英的述称与英英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除将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误写为上海杰捷贸易有限公司之外,其余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戴秀英自1999年起一直是英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00年6月13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对其的询问中陈述,至2000年4月底,杰婕公司已全部将货款付给了英英公司,英英公司根据2000年4月29日的通知书从乐购超市收取的的货款不属于英英公司,英英公司是要归还给杰婕公司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款的货物虽是由英英公司供应的,但英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安部门对其的询问中明确表示该货款不属于英英公司,英英公司应归还给杰婕公司;且杰婕公司支付给英英公司的金额大于英英公司的供货金额,而英英公司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杰婕公司所有多支付的款项均是代华东速冻厂付款,因此该款项应归杰婕公司所有,英英公司取得该款项并无合法依据。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3元,由上诉人上海杰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林晓镍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2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浦江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3-07-28当事人:任骏良、刘会来法官: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7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方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任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柏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耀勇,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地址上海市四川南路26号。负责人刘会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楼敏方,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宏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敏方,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经初
    2023-06-08
    89人看过
  • 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抚顺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卢成业,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9088号。法定代表人吴宏英,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下称景申房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洁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3)宝民二(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景申房产于2001年5月8日将号码为AW887503、金额为75000元、付款人为景申房产、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交给李梦坚,李梦坚收取该支票后向景申房产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卢成业景申公司支票AW8
    2023-06-08
    254人看过
  • 马丽与毛桂英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02-11当事人:毛桂英、马丽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5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女,1946年2月21日生,回族,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卢湾区顺昌路612弄18号。委托代理人杨开,男,退休,住本市海防路329弄119号。上诉人马丽因返还钱款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丽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开,被上诉人毛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丽是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毛桂英是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财务。1998年7月29日,马丽向毛桂英交付了四笔货款,毛桂英向马丽出具了业务员缴款证明单,该证明单上收款员签收毛桂英,缴款业务员签付为马丽,马
    2023-06-08
    500人看过
  • 俞薇与柯慎一、江人杰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11-23当事人:柯慎一、江人杰、俞薇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126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薇,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京西路1025弄67号。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慎一,男,1943年7月29日生,汉族,商人,住中国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北路7段190巷103号。委托代理人周梅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飞,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人杰,男,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永嘉路573弄3号。上诉人俞薇因返还钱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7)徐经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季雨,被上诉人柯慎一的委托代理人周
    2023-06-08
    240人看过
  •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6-11-0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77号。法定代表人:梁*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霖,**炜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开发区锦州街5号。法定代表人:森*保有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敬,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成,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起)为与被上诉人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三合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明、代理审判员张*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锋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
    2023-05-05
    497人看过
  • 香港××贸易公司、上海××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
    1992年9月,申请人上海××服装厂和第一被申请人香港××贸易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贸易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合资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10万美元;第一被申请人出资10万美元;第二被申请人出资5万美元。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中、高档四季服装及配套服饰品。同时合同规定了合资各方的责任,其中申请人主要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各种类型的贸易业务活动等;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合营公司50%的产品返销;第二被申请人负责合营公司20%产品的出口。合营公司设立的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如有严重失职或发现有营私舞弊现象,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后合资三方就申请人
    2023-04-23
    7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不当得利纠纷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3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
    • 上海不当得利案件律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25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解决不当得利纠纷有哪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1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怎么撤诉不当得利纠纷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0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达到撤诉法律后果: 一、申请撤诉 法院宣判之前,原告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后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二、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 2、在法院通知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可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 不当得利与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14
      1、合同纠纷是因签署、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因违约产生。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不当得利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等法律依据或开始有依据后来丧失该依据(例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等),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债权人负有返还义务。 3、在诉讼中,合同纠纷需要原告先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被告可举证证明其未违约等;不当得利中,原告一般只要举证对方从自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