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2〕4号
第一条
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深工作,改善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是指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
第三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是符合本规定的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深圳市使用,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市人事局、劳动局,发证机关是市公安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应为其申办《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聘用(劳动)合同书;
(四)聘用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证件照片两张。
第七条
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申办《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核准通知书。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单位住所地的公安分局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
第八条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除具有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人员的同等待遇外,并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末成年子女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免缴借读费,并可以报考重点中学的高中部;
(二)可办理综合医疗保险;
(三)可申请租用市、区住宅部门开发的全成本价安居房或社会微利价安居房。
第九条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需另外申办《劳务工就业证》。
第十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由本人携带,如该证遗失,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或两年。续办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经审核可办理续期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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