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之外的特殊群体,主要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他们不受国家行政干部体制的约束,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脱离生产线的程度。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不,村干部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之外的特殊群体,他们不受国家行政干部体制的约束,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脱离生产线的程度。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村 民 政 专 干 与 村 干 部 的 关 系
根据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干部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负责协助村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村民政专干和村干部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分工不同:村民政专干主要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文件资料管理、财务管理、组织村民开展活动等;而村干部则负责协助村委会开展具体工作,如制定村规民约、处理村民纠纷等。
2. 相互配合:村民政专干在完成自身职责的同时,需要与村干部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完成村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3. 共同决策:在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上,村民政专干和村干部需要共同商讨,共同决策,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互相监督:村民政专干和村干部应当互相监督,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和村务管理的规范性。
5. 职业规划:村干部应当积极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提高自身素质,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而村民政专干则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努力成为村民信任和依靠的对象。
总之,村民政专干和村干部在村务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分工不同,但相互配合、共同决策、互相监督和互相提升素质,共同为村民服务。
村干部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之外的特殊群体,不受国家行政干部体制的约束,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脱离生产线的程度。村干部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协助村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在实际工作中,村干部与村民政专干相互配合、共同决策、互相监督和互相提升素质,共同为村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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