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合同)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合同评审的内容
(一)技术保证能力
1.应用的材料
2.采用的结构和工艺
3.要求的加工精度
4.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
5.设备加工性能的符合性
6.产品包装要求
7.功能尺寸
8.顾客的其他特殊要求
(二)质量保证能力
1.检验和试验要求
2.质量验收方式
3.质量保证期
4.检验能力
5.质量标准
6.特殊质量要求
7.质量责任的确定方法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三)材料保证能力
1.有无库存或数量是否充足
2.材料质量状况
3.是否采用了新材料
4.是否需要采购
5.采购周期能否保证合同交货期要求
(四)生产保证能力
1.合同产品的数量
2.合同交货期
3.合同产品所需设备能力
4.供货能力
(五)资金保证能力和财务结算
1.合同所需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的资金保证状况
2.财务结算方式
3.顾客的户名开户行、帐号、税号是否清楚。
(六)价格
1.常规合同或订单是否执行了公司的价格政策
2.一般和特殊合同的价格是否合理。
(七)其它
1.交货方式
2.付款条件,
3.运输方式是否符合交通运输法规及公司运输现状
4.保险费运输费等费用承担情况
5.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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