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诈骗“套路贷”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13 10:17:39 332 人看过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方式。“套路贷”犯罪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上海市司法机关最早于2017年10月即下发了《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对“套路贷”的案件定性、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认定作了明确。

浙江省于3月下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货”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总体精神与上海的工作意见相仿。

杭州市司法机关随后下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货”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对“套路贷”的具体表现形式“车货”“房贷”“校园裸贷”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规范“套路贷”的管辖和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问题。

7月,重庆市司法机关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前述问题进一步细化,以为司法实践提供较详细的参考。

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渝高法【】136号

为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2018年5月21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当前我市惩治“套路贷”犯罪的工作实际,对“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达成了相关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本质

“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它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套路贷”犯罪的本质,依法惩治相关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关于“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三)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犯罪,依法予以打击。

三、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犯罪性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认定犯罪性质。

四、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的认定

“套路贷”犯罪通常由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般表现为共同犯罪,在认定犯罪组织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对有三名以上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特征的,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对于具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套路贷”犯罪集团,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制作、提供“套路”方案、规划骗局的;

2.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帮助的;

4.帮助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协助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

6.协助办理公证的;

7.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制造证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

8.协助套现、取现、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五、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认定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要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将其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实际获得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利息”等各种名目从被害人处扣除、收取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六、关于“套路贷”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理

(一)对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实际获得并使用的本金,应当依法追缴。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害人资金,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被害人;涉案资金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比例返还。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一)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分子,特别是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二)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犯罪所得或者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的“套路贷”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三)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充分发挥财产刑的预防犯罪功能。

(五)要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没有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六)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它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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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算诈骗罪。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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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04
      法院对常规贷款的判决处理:判决生效的,可以开始执行。例行贷款一般构成诈骗罪。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的,也可以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
    • 套路贷诈骗判几年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 套路贷是不是诈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8
      套路贷涉及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